一、需向上級、會長、秘書處報告的事項:
1、秘書處接到上級有關部門來本會檢查指導工作的通知,應向會長報告;
2、任何會員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情況后,應向秘書處報告;
3、涉及到財產變更、轉移、外借和帳號借用的,必須向會長報告;
4、協會接受有關部門贊助的,秘書處向會長報告;
5、固定資產遭受較大損失的,秘書處向會長報告;
6、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的,秘書處向會長報告;
7、涉及協會形象的突出事件,秘書處向會長報告;
8、會員發生違法違紀案件的,知情人向秘書處報告,秘書處向會長報告;
9、發生在全市有影響的重大問題會長應及時向主管上級報告。
二、報告方式:
重大事項發生后,實行逐級呈報制度。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秘書處報告;負責人向分管會長報告;分管會長向主要會長報告。情況緊急的,可直接向會長報告。
三、獎勵與處罰:
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、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,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,由協會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。
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、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會長,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,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除名處分。
1、隱瞞不報的;
2、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;
3、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;
4、設置障礙、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。
上一條:理事管理制度
下一條:績效考核制度 |
![](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