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州市心理咨詢師協會選舉和表決辦法
根據國務院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會章程的規定,制定本會選舉辦法如下:
一、徐州市心理咨詢師協會理事、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會主席副主席、監事、秘書長由會員大會依照章程選舉產生。
二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會主席、副主席、監事、秘書長的人選,由籌備組或上屆常務理事會研究提出候選名單,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,提交會員大會進行表決。
三、選舉方式為等額選舉。
四、擬選舉理事,由參加會員大會的會員民主選舉產生。選舉須有會員大會2/3以上會員參加,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五、擬選舉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會主席副主席、監事、秘書長,由參加會議的理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表決。選舉結果須有2/3以上理事參加,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六、如票選,理事對于選票上的候選人,“同意”者在候選人名字前空格內劃“○”,“不同意”者在候選人名字前空格內劃“×”并在候選人名字后的空格內填寫上提名人選的名字。舉手表決時,更換候選人,參會理事可直接提出新的候選人,然后對新候選人表決。
七、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,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;多于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,不劃任何符號的為棄權票。劃票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,符號要準確,字跡要清晰。選票上因涂改、書寫不清、不能辨認的部分不計票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每位理事只能填寫本人的選票,不得代為投票。
八、選舉前,應說明與會有效代表人數。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,選舉有效;多于發出的選票數,選舉無效,應重新選舉。
九、選舉設監票人、唱票人、統計人各1名,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。候選人不得兼任監票人。計票結束后,由主持人(或監票人)宣布選舉結果。
十、如票選,選票由協會籌備組統一印制,加蓋徐州市心理咨詢師協會公章有效。
十一、本選舉辦法未盡事宜,由本會籌備組或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。
十二、本選舉辦法經2009年1月11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后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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