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州市心理咨詢師協會資產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協會資產管理,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,提高資產使用效益,保障協會依法履行職能職責,依據協會章程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產,是指協會占有、使用的,依法確認,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。
第三條 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:固定資產的配(購)置、使用、調撥、處置和責任追究。
第四條 資產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;
(二)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;
(三)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。
第五條 資產購置、處置的審批權限,按照協會章程執行。
第二章 資產配置
第六條 資產配(購)置應當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,本著勤儉節約,從嚴控制的原則進行。
第七條 資產購置由協會領導審批后由秘書處辦公室統一辦理采購等手續,由財務建帳、秘書處管理。
第八條 不動產的購建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。
第九條 政府配置、接受捐贈的資產統一由協會秘書處辦公室接收,財務及時進行帳務處理。
第三章 資產使用
第十條 使用資產實行專人負責制,誰使用誰負責。資產維修由秘書處辦公室統一安排,實物責任人應當愛護資產,做好保養和維護,妥善保管資產,防止被盜、毀損和浪費,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價值。
第十一條 不得用資產對外擔保。未經批準程序,使用使用人不得擅自對外出租、出借和轉讓資產。
第十二條 如購車輛,另定車管辦法,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。
第十三條 對使用的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,年底必須進行全面盤點,做到家底清楚,賬、卡、實物相符,防止資產流失。
第十四條 如有出借的資產,其所有權性質不變,所形成的收入,應按規定及時入帳。
第四章 資產調撥
第十五條 人員崗位變動、離職均應辦理資產移交。
第十六條 資產變更使用人,應履行有關手續,變更責任人,報財務、秘書處備案。
第十七條 對外捐贈資產,按規定審批,財務及時進行帳務處理。
第五章 資產處置
第十八條 資產處置包括各類資產的無償轉讓、出售、置換、報損、報廢等,按規定審批后方可調劑或者處置。
第十九條 需處置的資產范圍包括:
(一)閑置資產;
(二)確需報廢、淘汰的資產;
(三)非正常損失的資產;
(四)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;
第二十條 處置資產應當嚴格相關審批手續,未經批準不得處置。
第二十一條 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則進行。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按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。
第二十二條 協會公共場所固定資產由辦公室統一登記和管理,任何人不得隨意搬移、更換。
第二十三條 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,按管理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責任追究
第二十四條 資產出現遺失、被盜、毀損或其他損失的,責任人應在知道之時起2小時內報告領導,及時查明原因,視具體情況追究實物負責人的責任。
(一)因公物私用造成遺失、被盜、毀損或其他損失的,按照市場價全額賠償。
(二)嚴重違反使用規程造成資產損壞的,按照損失額度的50%予以賠償。
(三)相關責任人因工作失職,造成資產遺失、被盜、毀損或其他損失的,按照資產原價賠償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1日會員大會通過起執行。分會(專業委員會)同樣適用。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。
上一條:徐州市心理咨詢師行業執業標準
下一條:選舉和表決辦法 |
![](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