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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資產管理辦法
    發布時間:2016-9-12 10:07:38      點擊次數:2168

    徐州市心理咨詢師協會資產管理辦法

      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總則

      第一條  為了規范和加強協會資產管理,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,提高資產使用效益,保障協會依法履行職能職責,依據協會章程,特制定本辦法。

      第二條  本辦法所稱的資產,是指協會占有、使用的,依法確認,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。

      第三條  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:固定資產的配(購)置、使用、調撥、處置和責任追究。

      第四條  資產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:

      (一)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;

      (二)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;

      (三)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。

      第五條 資產購置、處置的審批權限,按照協會章程執行。

     

      第二章 資產配置

      第六條  資產配(購)置應當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,本著勤儉節約,從嚴控制的原則進行。

      第七條  資產購置由協會領導審批后由秘書處辦公室統一辦理采購等手續,由財務建帳、秘書處管理。

      第八條  不動產的購建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。

      第九條  政府配置、接受捐贈的資產統一由協會秘書處辦公室接收,財務及時進行帳務處理。

     

      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資產使用

      第十條  使用資產實行專人負責制,誰使用誰負責。資產維修由秘書處辦公室統一安排,實物責任人應當愛護資產,做好保養和維護,妥善保管資產,防止被盜、毀損和浪費,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價值。

      第十一條  不得用資產對外擔保。未經批準程序,使用使用人不得擅自對外出租、出借和轉讓資產。

      第十二條  如購車輛,另定車管辦法,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。

      第十三條  對使用的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,年底必須進行全面盤點,做到家底清楚,賬、卡、實物相符,防止資產流失。

      第十四條  如有出借的資產,其所有權性質不變,所形成的收入,應按規定及時入帳。


      第四章  資產調撥

      第十五條  人員崗位變動、離職均應辦理資產移交。

      第十六條  資產變更使用人,應履行有關手續,變更責任人,報財務、秘書處備案。

      第十七條  對外捐贈資產,按規定審批,財務及時進行帳務處理。

     

      第五章  資產處置

      第十八條  資產處置包括各類資產的無償轉讓、出售、置換、報損、報廢等,按規定審批后方可調劑或者處置。

      第十九條  需處置的資產范圍包括:

      (一)閑置資產;

      (二)確需報廢、淘汰的資產;

      (三)非正常損失的資產;

      (四)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;

      第二十條  處置資產應當嚴格相關審批手續,未經批準不得處置。

      第二十一條  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則進行。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按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。

      第二十二條  協會公共場所固定資產由辦公室統一登記和管理,任何人不得隨意搬移、更換。

      第二十三條  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,按管理規定執行。


      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責任追究

      第二十四條  資產出現遺失、被盜、毀損或其他損失的,責任人應在知道之時起2小時內報告領導,及時查明原因,視具體情況追究實物負責人的責任。

      (一)因公物私用造成遺失、被盜、毀損或其他損失的,按照市場價全額賠償。

      (二)嚴重違反使用規程造成資產損壞的,按照損失額度的50%予以賠償。

      (三)相關責任人因工作失職,造成資產遺失、被盜、毀損或其他損失的,按照資產原價賠償。


     第七章  附則

      第二十五條 本辦法自2009年1月11日會員大會通過起執行。分會(專業委員會)同樣適用。

      第二十六條 本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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