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《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(試行)》結合徐州市心理咨詢市場的現狀,制定本執業標準如下:
一、執業守則
熱愛本職工作。堅定為社會做貢獻的信念,刻苦專研專業知識,增強技能,提高自身素質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與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詢關系。
二、執業道德
1、不歧視任何求助者;
2、讓求助者了解咨詢的性質、特點、局限性、自身的權利義務;
3、與求助者達成共識,必要時書面協議;
4、不建立咨詢以外的任何關系,不得謀私;
5、不適合的求助者及時轉介;
6、始終遵守保密原則。
三、保密原則
1、說明保密原則及其使用的限度;
2、盡力防止意外情況發生但應泄密最少;
3、嚴格保密保管求助者相關信息資料;
4、宣傳、授課采用求助者的案例時,應征得本人同意;
5、除犯罪信息外,為求助者保守一切不愿公開的隱私秘密。
四、其他原則
1、咨詢師出具相關記錄、證明、治療方案點專人保管并保密;
2、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詢問時應實事求實,不能虛作假。
五、從業要求
1、有關證、照、收費標準在明顯位置公示;
2、工作場所安靜、整潔、有序;
3、按標準收費,出具收據;
4、杜絕惡意降低收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;
5、杜絕用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;
6、工作人員著整潔正裝。
六、咨詢師資格取得與執業管理
1、必須取得心理咨詢師資格,心理咨詢員(三級)只能從事助理工作;
2、必須取得《執業證書》方可執業;
3、必須注冊年檢。
七、不宜從事心理咨詢執業的人員
1、不具備資格或被取消其資格的;
2、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;
3、受過刑事處罰的。
八、執業權利
1、有服務的權利;
2、出具相應證明文件的權利;
3、參加專業培訓、繼續教育的權利;
4、按要求購買相應工具的權利。
九、執業形式的合法性
1、必須在相應的機構內開展業務;
2、職業機構的形式分國辦、民辦;
3、工作機構必須依法得到批準許可頒證;
4、民營成立的工作機構稱“工作室”,不得稱“XX中心”、“XX所”。
十、心理咨詢服務應有相應條件
1、三名以上二級心理咨詢師;
2、合法的名稱、組織機構、場所;
3、有相應的經費保障;
4、有服務必須的儀器設備;
5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;
6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;
7、必須有衛生、民政、工商合法批準許可的執照證書。
十一、執業內容與服務形式的合法性
1、執業內容:個案、團體咨詢,拓展、技能培訓。
2、服務的法律形式:《服務合同》;
合同包括:雙方當事人,服務標題為“心理健康服務(評估、咨詢、偏差處理等)”,標明費用,服務時間、地點、滿意度,治療方案,雙方權利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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